关于对《华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工作细则》中课程平均分计算的补充说明
根据《华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华南师范大学[2007]28号文),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我校在成人高等教育(包括成人学历教育的函授、夜大学、业余班,以及由我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本科毕业生授予成人学士学位的审核条件中增加了对课程平均分的要求。其中,成人学历教育学生各门课程平均分要求在75分或以上,自学考试学生各门课程平均分要求在70分或以上。
在此,对平均分的计算做如下补充说明:
1. 凡在分数栏登记为“免修”、“免考”的课程,不参加平均分的计算。
2. 对成人学历教育学生,凡补考及格的科目,均按60分计算。
3. 对自学考试学生,平均分计算时包含加考、替考课程以及毕业论文的成绩。
4. 对自学考试学生,同一课程有两次或以上成绩的,取高分计算。
5. 对自学考试学生,非百分制的课程分数(含毕业论文)按下表折算为百分制进行计算:
原始分数 |
折算为百分制 |
备注 |
-- 或 -0 或 0 |
0 |
属于缺考、违规或填涂错误 |
或满分 |
100 |
|
4或优秀 |
99 |
|
3或良好 |
89 |
|
2或中等 |
79 |
|
1或及格 |
69 |
|
6. 平均分计算出来后,将按四舍五入的原则取整作为最终结果。
注:上述政策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执行,如有疑问,可咨询我院学历教育部。
华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08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