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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自学考试考生违反考场纪律和舞弊的规定-辉煌国际

文章作者:admin 日期:2006-07-01 16:20:00 阅读量: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该科考试成绩的30%: 

1)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试室的;
2)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3)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该科成绩的50%
1)不按指定的考场、试室和座位号入座应试的;
2)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的;
3)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4)在试室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三、考生在两科以上考试中有第一、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所有考试科目的考试成绩。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情节严重的,推迟毕业一年。
1)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2)携带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进入试室的;
3)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4)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的;
5)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6)有意在答卷中做其他标记的;
7)夹带的;
8)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9)接传答案的;
10)交换答卷的;
11)抄袭他人答卷的;
12)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并推迟毕业两年
1)扰乱报名站(点)、考场等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3)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4)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考试资格的。

六、考生由他人代考的,或偷换试卷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并推迟毕业三年,其中是在职人员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因违纪舞弊受到取消考试成绩以上处罚累计三次者,取消其参加自学考试资格。

八、高等学校在校生代他人参加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的,由其所在学校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在校高中生代他人参加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的,从该生毕业当年起停考两年;在职人员代他人参加全国教育统一考试或持伪造证件取得报考资格,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由省考试中心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查处,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有关纪检组织处理。 
九、深圳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华泰教育特别敬告:凡本校学员有舞弊行为记录的,情节严重者我校有权勒令其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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