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教 育 厅
粤教职[2000]69号
关于我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生退学退费的补充通知
各市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教委(教育局)、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最近,有不少学生和家长反映,被国家普通高考录取或被成人高考录取的学生,在到普通高校或成人高校注册学习的同时,向原就读的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要求退学和退费,有些教育机构能按粤高教成[2000]15号文件的精神处理,学生家长反映较好,但也有一些教育机构不按规定办理,造成不良的影响。为此,我厅重申,各教育机构必须按章办事,依法办学。为了使教育机构对学生退学退费便于操作,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凡被国家普通高考录取或成人高考录取的学生,向各类教育机构,如专修(进修)学院、自学考试辅导机构等提出退学的,按下列规定退费:
一、学生没有在教育机构参加学习的,注册前全部退回所收的学费和住宿费。
二、学生在教育机构注册已学习1个月以内的,退回所收的学费和住宿费的70%。
三、学生在教育机构注册已学习2个月以内的,退回所收的学费和住宿费的60%。
四、学生在教育机构注册学习3个月以内的,退回所收的学费和住宿费的40%。
五、学生在教育机构注册学习超过3个月以内,不再退费。
学生因其他原因退学退费,按粤高教成[2000]15号文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通知,请各教育机构认真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
二○○○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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